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于2011年12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联合印发,全文共二十四条,自发布后30日施行。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各地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收费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幼儿园应酌情减免收取保育教育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该办法于2011年12月31日印发,自发布后30日施行。 2025年1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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