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质量保修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预留的专项资金,用于缺陷责任期内维修工程质量缺陷 。
其比例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2017年起调整为不超过3%) ,预留期限通常为1-2年,最长不超过缺陷责任期规定的24个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保修金需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预留,返还时需扣除已发生的维修费用,与质量保修期(如地基工程50-100年)存在本质区别 。现行政策允许采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预留以减轻企业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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