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则功利主义(Rule Utilitarianism),又称准则功利主义,是现代西方伦理学中功利主义的重要分支,与行为功利主义相对。该理论主张道德的正确性取决于是否符合能实现最大普遍善的普遍性道德规则,强调通过遵守理想规则而非孤立评估单个行为后果来增进社会整体效用 。
其核心观点认为理想的道德规则需具备普遍适用性和功利最大化特性,即规则须对全体社会成员有效并能产生最优后果 。规则功利主义主张人们应该按照道德规则行事,这既符合道德直觉,也无需进行功利计算;人们所遵循的道德规则是理想的而非实际的,并且理想的道德规则会导致功利最大化;人们不仅应该追求福利的最大化,也应该追求福利的平等化 。根据规则类型可分为理想规则功利主义与实际规则功利主义,其中理想型要求行为符合最大限度增进效用的规则体系,实际型因依赖现存道德规则的局限性而受到质疑 。理想规则功利主义进一步指出,理想的道德规则需要被普遍接受,应是多元的而非一元论的,并且应该是开放的,允许在严格限制下为功利原则而违背规则 。
后期理论发展中,学者海萨尼提出了一种基于理性偏好的康德式规则功利主义理论,并为其优越性进行辩护,批评了以黑尔为代表的康德式行为功利主义和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康德式义务论 。该理论在司法裁判中形成规则后果主义分支,强调后果考量需受法律规则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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