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制度。该制度由《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11月起施行)确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不纳入协商范畴),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需全面履行且不得擅自变更 。在现实中,一些企业曾存在工资确定缺乏透明度、劳动者维权意识不足的情况,建立该制度在于使工资确定过程体现平等性、民主性与合法性,需要法律保障 ,也是维护劳动者权益、建立和谐稳定企业劳资关系、使职工共享发展成果的有效途径 。
2005年起全国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和改制国企工资集体协商,各地逐步建立地方性实施办法,明确区域性行业性协商机制 。协商内容包括工资分配形式、调整幅度、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等,协商结果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能级工资"等创新协商模式,将技能津贴、职称补贴、创新成果等要素纳入薪酬体系,推动建立"技高者多得"的激励导向 。
想要了解更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信息,请点击: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百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