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资金、信息等优势地位,以连续交易、虚假申报、蛊惑交易等手段人为干预证券价格或交易量,破坏市场自由定价机制的违法行为 。根据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五十五条及《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该类行为包含虚假申报、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等新型手段,涉及行政、民事、刑事三重法律责任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了操纵行为的量化认定标准,如证券交易成交额达1000万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 。

典型案例如自然人余韩控制使用67个账户操纵“博士眼镜”股票,于2026年1月被证监会罚没超10亿元 。朱泽宇控制48个账户操纵23只股票被罚没3478万元 。金永荣因通过雪球账号公开荐股并进行反向交易,被浙江证监局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26年1月,浙江证监局对金永荣操纵证券市场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合计罚没超8000万元 。随后,雪球平台开展了涉资本市场违规信息专项整治行动,对相关违规账号进行封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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