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恶意磋商是工商管理领域术语,指一方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为了损害对方利益或谋取不当利益,假意进行合同谈判的行为。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中被明确规定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之一 。
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无缔约真实意图 ,客观上实施了恶意磋商行为 ,并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恶意磋商方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损失 ,赔偿范围以对方实际损失为限,包括为磋商支出的费用及丧失的其他交易机会损失等 。
想要了解更多“恶意磋商”的信息,请点击:恶意磋商百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