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函

中标函

中标函,亦称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业主)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正式书面通知。 中标函在合同文件优先顺序中通常位列第三,次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中标函具有承诺的法律意义,其发出标志着招标人对中标人投标方案的接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标通知书应载明中标人名称、项目名称、中标金额、签约期限等关键内容。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函的概念在国际工程合同(如FIDIC合同)中早有应用,国内相关法律文件多将其定义为中标通知书。 最新的法律发展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中标通知书作为合同成立标志的法律地位。

想要了解更多“中标函”的信息,请点击:中标函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