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即意犯罪

临时性即意犯罪

临时性即意犯罪,网络热词,指行为人在临时起意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具有无预谋、事后主动自首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特征。该概念源自2009年6月浙江湖州南浔区协警邱国华、蔡骥荣强奸醉酒女大学生案,2009年10月19日南浔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使用该表述作为从轻量刑依据,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三年,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

法院认为此类犯罪因“临时起意”及取得谅解可酌情减轻刑罚。法律界指出该术语非法定概念,实为“临时起意”的司法表述。案件判决被指规避轮奸罪十年以上量刑标准,湖州市中院随后启动调卷审查程序 。

该词经网络传播后衍生出“临时性强奸”“临时性醉驾”等变体,形成对司法术语的戏谑解构 。南浔法院称该词系辩护人归纳的非法律专用词。该案因判决引发的争议成为公众探讨法律适用与司法透明度的典型案例,被广泛视为对共和国法律公正与威严的讽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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