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丁银”制度

“地丁银”制度

“地丁银”制度是清朝实行的赋税制度,将丁税(人口税)摊入田赋合并征收,以田亩为标准折算银两缴纳。康熙五十年(1711年)固定丁税征收基数,新增人口不再加赋。雍正初年采纳直隶巡抚李维钧建议,推行“摊丁入亩”,规定每两地赋银摊入丁银二钱二釐,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地丁银制度 。

该制度始于康熙末年四川、广东等地试行,雍正二年(1724年)后全面实施。各省摊派标准不一,每两地赋银摊入丁银从一厘至四两五分三厘不等。民间纳税时,银一钱以上需用银两缴纳,一钱以下可折钱。州县需将碎银熔铸成统一银锭后上缴。地丁银制度标志着古代赋税从人丁为主转向以土地为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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