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是2017年起实施的行政长官选举制度改革,旨在确立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后经全民普选产生的制度。该活动依据《2007年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启动,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确定实施路径 。

2014年7月15日,行政长官梁振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鉴于香港社会围绕普选方案存在核心争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审议中充分吸纳各界意见,于同年8月31日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旨在澄清偏离基本法的错误认知,确立法定框架以凝聚社会共识。该决定明确2017年第五任行政长官选举可实行提名委员会提名加全民普选的模式 。

提名委员会沿袭原有1200人规模及四大界别组成,候选人须获半数以上委员支持并提名为二至三名参选人,最终由合资格选民普选后经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根据香港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须先行提交报告启动修订程序,特区政府需按"五步曲"程序修订《基本法》附件一,经立法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2015年6月18日,香港立法会否决政改方案,导致2017年选举继续沿用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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