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

2017年3月26日,北京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公告显示,开发企业在建(含在售)商办类项目,销售对象应当是合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得将房屋作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时,应当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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