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是福州市为规范城市养犬管理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共设总则、养犬登记、犬只防疫、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经营与收容、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四十六条。条例明确了城市管理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和收容等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管理等工作。 申请养犬的自然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养犬人携犬出户应为犬只佩戴犬牌并使用束犬绳(链)牵领。

2023年8月,该条例经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2023年9月22日,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该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6年7月,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首次执法检查。截至检查时,福州市创新打造了“四管三定”依法文明养犬管理模式,市级无主犬收容留检所已累计收容无主犬只3192只。 执法检查发现存在犬只登记办证率偏低、不文明养犬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并提出了推动养犬登记应登尽登、开展专项整治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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