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罪名,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并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传播,或明知系上述虚假信息仍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该罪名由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将社交平台虚假信息传播行为由治安处罚升级为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此罪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30日通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正式确立该罪名。

司法实践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需结合虚假信息传播范围、社会恐慌程度及职能部门处置情况综合判定,网络传播通过点击数、转发量等量化标准认定。 典型案例显示,2015年曾某编造'一家七口横尸满地'虚假警情并在公众号传播,引发社会秩序混乱,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该罪名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形成法律规制体系,明确单纯编造未传播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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