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止侵害是民事法律体系中重要的责任承担方式,其主要功能在于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发生的权利侵害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框架下,该责任形式被纳入侵权责任编,与消除危险共同构成妨害防止请求权的核心内容。人格权请求权在《民法典》中被侵权请求权吸收,未独立呈现;“停止侵害”是妨害防止请求权在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特殊表达,其功能在于制止权利篡越 。在司法实践中,停止侵害判决具有指向未来的行为禁止特性,尤其适用于知识产权保护和重复侵权规制领域 。学界研究显示,该制度与人格权请求权的适用存在体系关联 ,但其在物权领域的适用边界仍有待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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