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自力,男,汉族,1955年4月生,贵州仁怀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 1971年11月参加工作。曾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副董事长。
2020年8月24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刘自力受贿案,对被告人刘自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刘自力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一千八百五十四万七千七百六十二元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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