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于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通过,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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