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重要社会学术语,用于界定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创业人员、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等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属性。该论断通过将新社会阶层纳入社会主义建设者范畴,反映了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人士属性的科学认知。

其内涵涵盖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等在党的政策指引下,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作出贡献的群体。该概念将新的社会群体与传统阶级基础(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共同纳入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框架。

该论断的形成历经政策演变:1982年十二大确立个体经济为‘必要补充’,1997年十五大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2000年围绕私营企业主评劳模的争议推动了属性讨论,江泽民在同年统战工作会议肯定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的贡献。2001年庆祝建党80周年讲话首次提出‘建设者’概念,2002年党的十六大正式确立并列举包含私营企业主在内的六类新社会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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