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陈述权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的独立诉讼权利,属于听审权范畴,法律规定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权 。该权利以当庭口头陈述为行使形式,法官不得打断且被告人可明示放弃 ,其理论基础源于对被告人弱势地位的立法关注及言词原则 。
该权利具有意见补充、程序启动、态度确认及影响裁判等核心功能 ,兼具辩护权与情感宣泄权双重属性。被告人通过陈述可补充案件细节或新证据,促使法官决定是否重启调查或辩论 。同时,兼具维护人格尊严及社会教育作用 。
实践中存在形式化问题:31.3%被告人放弃陈述,58.3%陈述内容为情感表达,平均时长仅2.3分钟。部分法官限制陈述内容或打断陈述,裁判文书常未体现陈述内容。需通过完善陈述规则、建立程序性制裁机制等措施强化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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