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国行政区划

满洲国行政区划

满洲国行政区划是指伪满洲国的行政区划。

1932年3月1日,伪满洲国成立。伪满洲国成立早期,地方行政制度分为由伪“国务院”民政部负责的省、县制和伪“国务院”兴安局负责的省、旗制两个系统。省、县制系统适用于伪“满洲国”内以农业为主的大部分地区,省、旗制则适用于蒙古族聚居的西部游牧地区。除了上述提到的两种制度外,满洲国还实施过特别区制、特别市制等制度。满洲国省份数目最多时,全国共设有19省。中华民国政府在二战后设立的东北九省为自伪满洲国的行政区划改编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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