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9年8月印发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配套制度之一,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该制度旨在规范食品抽样检验程序,明确各级工商机关职责分工,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的通知,本文件随之废止。

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工商机关需按照地方政府年度计划,对重点食品、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食品及高风险食品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抽检,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结果应及时告知被检方,复检结论为最终判定依据。要求食品经营者建立自检体系,快速检测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抽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严禁向经营者收取费用,并强调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及跨区域协作机制建设。

此外,制度明确对不合格食品需责令下架退市并监督处置,抽检信息需依法公示,重大风险隐患应及时上报。该制度为后续市场监管部门完善抽检体系奠定了基础,部分内容在2019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进一步细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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