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资源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调整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涉及大气、水、土地、森林等自然要素及其生态关系,也是处理我国与外国的环境关系、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 。其兼具行政、民事、刑事等调整方法,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我国《宪法》及《环境保护法》明确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立法目标。
生态环境法典作为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包括总则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等内容。总则编草案二审稿增加“三水统筹”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生态保护编细化城乡绿化标准,强化荒漠生态系统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编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推行产品碳足迹管理,形成碳排放数据“自证+核查+追责”机制 。
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环境公约》第72/277号决议,推动国际环境法原则整合。我国与法国在联合声明中明确支持《世界环境公约》特设工作组工作。《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同步推进 。2026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将新制定的生态环境法典、环境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纳入考试考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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