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行性研究费是指在建设前期发生并按规定计入交付使用财产成本的费用,涵盖购置固定资产、已实施项目及取消项目产生的相关支出,用于项目决策阶段的可行性论证工作 。
该费用由勘察设计单位或科研机构执行,资金来源根据项目性质分为事业费划拨和取费制两种形式,新建项目资金不足时可经审批纳入基建投资计划。建设单位需按季度编制用款计划并通过建设银行拨款,会计核算中通过“待摊投资”科目归集,为可行性研究购置的固定资产支出计入“其他投资”科目,取消项目的费用转入“应核销投资”科目 。
1983年我国在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中设立“可行性研究费”明细科目,1985年其被划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的勘察设计费范畴,1986年会计制度继续沿用原有核算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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