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命同价是指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因受害人城乡户籍、地域等差异而适用不同赔偿标准的司法原则。该原则旨在实现生命权的平等保护,消除“同命不同价”现象。在造成多人死亡的侵权案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该原则随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初步确立,并自2021年1月1日起由《民法典》承继和发展。其适用范围已从交通事故、矿难等造成多人死亡的群体性事故,逐步扩展至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
2009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首次公开回应“同命不同价”争议,提出统一死亡赔偿标准。同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明确相关条款。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授权各地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2021年,湖南、陕西、河南等地相继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省辖区及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案件。2022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明确自2022年5月1日起,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统一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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