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助理员

司法助理员

司法助理员是中国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接受县司法局及基层政府的双重领导,享有公务员待遇 。其主要职责包括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调解工作、开展法治宣传、参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等 。岗位通常要求具备法学类专业背景和法律职业资格,需遵守说服教育、实事求是等工作原则 。

1981年,根据司法部《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开始在乡镇、街道设置专职司法助理员 。至1999年,部分地区的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数量已有显著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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