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事后监督制度, 是行政系统内部按照具有一定司法性的公正程序解决行政争议,为申请人提供权利救济,实现行政权力监督的一种机制。

中国建国初期,行政复议制度就开始建立,先后在财政、税收、海关等领域实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行政复议条例》并于1994年进行了修订,对申请复议范围、复议管辖、复议机构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原国务院法制办正式设立行政复议司。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的有关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并于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6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2026年7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若干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同时废止。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2025年3月1日起,司法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在线复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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