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要求,国务院于2016年10月26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决定于2017年开展的全国范围内的污染源普查。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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