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挖眼,又称抉眼或抉目,是中国古代针对人体眼睛实施的酷刑,其残忍程度远超割鼻、截舌、断手、刖足等刑罚,包含活体挖眼、死后毁目及烟熏致盲等手段。现代法律中,挖眼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该刑罚存在多种行刑方式,南朝宋刘义恭遭死后渍目、战国高渐离被熏瞎双目、清代某督抚徒手抠目等均为史书记载的典型案例。西藏等地采用石帽压颅配合刀具挖目的特殊手法,体现地域特征。莎士比亚戏剧《李尔王》等文艺作品亦涉及类似情节。
挖眼起源于战国时期的自残行为,后逐渐演变为官方刑罚。现代法律体系将其明确列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情形,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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