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价格垄断规定

反价格垄断规定

2010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出台了《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至此,对于价格垄断的判定、执法流程等有了比较清晰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2019年8月2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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