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是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特定时限辅导管理的制度,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建立,自2010年3月20日起实施。主要适用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金≤80万元、职工人数≤10人)及有偷税等违法行为的一般纳税人,管理期限分别为3个月和6个月 。管理期间实行专用发票限额限量发售,小型商贸企业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每次领购不超过25份;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进项税额需通过交叉稽核比对后抵扣,并核算于“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辅导期满无税收违法行为的自动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否则延长管理期限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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