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泰山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为加强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泰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依据该条例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在景区内捡拾带离山石、采盗、销售泰山石属于被明令禁止的行为。2025年9月7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采禁售禁存禁运泰山石的通告》,明确禁止运输和寄递泰山石。

该条例于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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